《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整理发布:2026-10-23 ▏阅读:34 次
| 法规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 通过日期 |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 |
| 施行日期 | 2006年4月15日(2017年3月1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发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共7章58条) |
法规简介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条例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与用水单位直接相关的要点:取水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二十八条);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四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并处罚款(第五十三条)。取水计量数据的准确、连续,是取水单位合规管理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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