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整理发布:2026-10-23 ▏阅读:26 次
| 法规名称 | 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
| 施行日期 | 2015年1月1日(2021年修正) |
| 发布机关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适用范围 |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节水管理(市辖县参照执行) |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法规简介
本条例是南宁市城市供水与节约用水管理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南宁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21年修正。条例涵盖供水设施分段管理、二次供水、供用水合同、计划用水与节水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与用水单位直接相关的要点:计划用水单位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每3年、5000立方米以下的每5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测试报告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报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整改(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还应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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