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颁布
发布时间:2015-01-05 ▏作者:admin ▏阅读: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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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计划用水单位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具备“水平衡测试结果符合节水要求”等必要条件。 经向南宁市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开展水平衡测试是此次用水指标调整、减免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前置必备条件。




